目 录
一体化多层次医疗保险
《资阳市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为主,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医保”)、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补充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辅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覆盖各类人群,根据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由高到低分设四个档次,第一档次为最高档次,四个档次之间按相应条件进行转换。
(一)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退职人员。
(二)劳动年龄内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或持有本行政区域居住证、暂住证或执业证照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均简称“个体人员”)
(三)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的非从业成年人、未成年人(含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幼儿)。
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了医保的,不得同时在本市参加,不得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一)用人单位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参加第一档次;确无力参加第一档次的困难企业,经职代会同意并报县级及以上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后,可以选择第二档次参保。
(二)个体人员选择参加第一、三、四档次。
(三)非从业成年人、未成年人选择参加第三档次或第四档次。
(四)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幼儿参加第四档次。
(五)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个档次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续保除外)。
(一)基本医保
1.第一、二档次
(1)参保单位
第一档次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9%缴纳保费,其中单位7%、职工个人2%,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第二档次以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按5%缴纳。
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本年度全市最低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额度。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为48380元。
(2)个体参保人员
第一档次按最低缴费基数的8.5%缴纳保费。2017年缴费金额为4112元。
第二档次(原单建统筹)按最低缴费基数的5%缴纳保费。2017年缴费金额为2419元。
2.第三、四档次
(1)第三、四档次缴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
(2)筹资比例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2017年第三、四档次个人缴费金额分别为300元和150元。
(3)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4)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超龄人员(2008年4月11日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在批准征地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征地时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参加第三档次,基本医保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五保户、孤儿、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患者参加基本医保资助办法按各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如同时具两种或两种以上资助条件,只以一种条件(身份)享受政府资助,就高不就低。
(6)统筹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或母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医保的,当年不缴费,享受第四档次待遇。
(二)工伤生育医疗保险
公务员管理单位(含参公单位)参加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工伤生育医保”),保费由单位分别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5%缴纳。
(三)大病医保
各档次大病医保所需资金从相应档次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四)补充医保
1.参加基本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参加补充医保。第一、二档次补充医保费由单位或个人缴纳,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第三、四档次由个人缴纳。
2.第一、二档次补充医保费按全市最低缴费基数的1%左右征缴,2017年缴费金额为480元;第三档次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征缴,2017年缴费金额为220元;第四档次按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左右征缴,2017年缴费金额为30元。
年度缴费标准由mg电子、财政局适时公布。
参保人员无论是否享受过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各险种保费均不予退还。
(一)第一、二档次设置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全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
(二)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转业退伍军人除外)。
(三)已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入人员可根据相应条件在第一、三、四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续保。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按相应条件在相邻档次中转换的,由高档次向低档次转移,不设等待期;由低档次向高档次逐档转移的,从缴费之日起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仍享受原档次待遇,期满后享受转入档次待遇;由低档次向高档次跨档次转换的,设置12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仍享受原档次待遇,期满后享受转入档次待遇。
劳动年龄内参保人员可申请从第三、四档次向第一档次转换。
(三)初次参保(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录人员、未成年人除外)、断保3个月(含)以上重新参保的,从缴费之日起设定6个月免责期;断保一年以上不再补缴断保期间保费,原有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第二档次转换为第一档次,应由单位和个人补缴历年第一档次和第二档次缴费差额后,才能享受第一档次基本医保待遇,补缴的保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二)第三、四档次向第一档次转档,分别按转档当年第三、四档次基本医保实际缴费额度(含政府补助)与第一档次个体人员基本医保缴费额度计算折合缴费年限。
(三)2000年12月以前原企业职工大病统筹的缴费年限每2年折合1年第一档次缴费年限。
(四)2000年12月以后原企业职工大病统筹的缴费年限每1年折合1年第一档次缴费年限。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选择参加第一档次的,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或参保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确认视同缴费年限,须提供入伍及退伍档案(复印件应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等相关资料。
(一)第一、二档次
1.参保单位
(1)登记缴费。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办理,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五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核准执业证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公管理相关文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提供单位申请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每月15日为申报截止日期,16日以后申报下月有效;每月25日(含)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保费。
(2)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化,因解散、破产、撤销、改制、合并等原因导致单位信息变化,人员增减变化等,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相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文件),与劳动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招录用文件、退休文件,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原始档案、辞退辞职批准文件,死亡证明等资料向所属社保局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2.个体人员
在所属社保局办理,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曾经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应提供原参保地社保(医保)局开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
(二)第三、四档次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城乡居民于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底集中办理次年参保登记缴费事宜。
2.成年人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籍人员中有在本行政区域外参保的,还应提供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未成年人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等资料到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家庭成员应全部参保,自愿选择同一档次。特殊人群相关证明材料按各县(区)相关规定提供。
3.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参保,保费由学校代扣代缴。
(一)第一、二档次
1.参保单位
于当年1月至3月到所属社保局办理,提交《资阳市社会保险统一征收单位参保审批表》、《资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资阳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情况反馈表》。其余月份视情况申报调整。
2.个体参保人员
由所属社保局指定银行按年或月代扣代缴。
3.欠费清缴
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转让后的单位负责缴纳所欠的医保费及滞纳金。
社保局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对欠缴医保费的单位进行清缴;清缴期间,参保人员不享受医保待遇。
4.退休清缴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含因病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的次月须进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医保费清缴;清缴时累计缴费达到或超过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清缴时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清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一次性清缴,清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清缴时单位或个人确因缴费困难的,由单位或个人向社保局五险统征窗口申请并签订协议后,可分二至三次缴清,首次清缴额不得少于清缴总额的三分之一,总额缴清之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相关待遇。退休清缴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逐年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二)第三、四档次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底集中组织参保人员办理续保登记缴费。
2.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身份证到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指定的银行网点或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刷卡缴费;与银行签订了《代扣代缴协议》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医保费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
3.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续保缴费。
4.特殊人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按各县(区)相关规定提供。
档次 |
参保 主体 |
缴费比例 |
登记缴费 |
所需资料 |
备 注 |
第一档次和第二档次 |
单位 |
第一档次: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9%缴纳保费,其中单位7%,职工个人2%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档次:以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按5%缴纳。 |
参保: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局申请办理;每月15日前申报,16日以后申报下月有效,25日(含)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医保费。 续保:于当年1月至3月在所属社保局办理。 |
参保:五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核准执业证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参公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公管理相关文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提供单位申请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续保:《资阳市社会保险统一征收单位参保审批表》、《资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资阳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情况反馈表》。 |
档次选择:确无力参加第一档次的困难企业,经职代会同意并报县级及以上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认定后,可选择参加第二档次。 变更登记:在登记事项变更、人员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相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文件),与劳动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招录用文件、退休文件,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原始档案、辞退辞职批准文件,死亡证明等资料向所属社保局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
参(续)保登记缴费一览表
档次 |
参保 主体 |
缴费比例 |
登记缴费 |
所需资料 |
备 注 |
第一档次和第二档次 |
个体人员 |
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本年度全市最低缴费基数。 第一档次:最低缴费基数的8.5%; 第二档次:最低缴费基数的5%。 |
参保:每年1月至3月在所属社保局办理。 续保:由所属社保局指定银行按年或月代扣代缴。 |
参保: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曾经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应提供原参保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 |
档次选择:可选择参加第一、三、四档次,原单建统筹人员参加第二档次。 |
参(续)保登记缴费一览表
档次 |
参保 主体 |
缴费 比例 |
登记缴费 |
所需资料 |
备 注 |
第三档次和第四档次 |
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的非从业成年人及未成年人、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幼儿、个体人员。 |
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 |
参保: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底到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参保并代扣代缴保费。 续保:到医保局指定的银行网点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刷卡缴费;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于每年10月底前足额存入下年度保费;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和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参续保缴费。 |
参保:成年人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籍人员中有在本行政区域外参保的,还应提供参保地出具的参保凭证)、未成年人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续保: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身份证。特殊人群所需相关证明材料按各县(区)相关规定提供。 |
1.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自愿选择同一档次。 2.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超龄人员参加第三档次。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五保户、孤儿、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患者参加基本医保资助按各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执行。资助对象如同时具两种或两种以上资助条件,只以一种条件(身份)享受政府资助,就高不就低。 4.无本行政区域户籍的在校学生、幼儿参加第四档次。 5.统筹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或母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医保的,当年不缴纳基本医保费,享受第四档次待遇。 |
1.第一档次
⑴单位在职职工
个人缴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以在职职工人均缴费额为基数,分别按30周岁(含)以下10%、30周岁至45周岁(含)15%、45周岁以上20%的比例划入。
⑵单位退休人员
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单位平均缴费额的35%划入。
⑶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
按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单位平均缴费额的35%划入。
⑷个体人员
以缴费额为基数,先按缴费基数的2%划入,剩余缴费额分别按30周岁(含)以下10%、30周岁至45周岁(含)15%、45周岁以上20%的比例划入。
2.第三、四档次
第三档次按个人缴费额的60%划入。
第四档次按个人缴费额的80%划入。
3.个人账户资金以当年12月31日银行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资金以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4.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超支自理。
2.对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村卫生站(室)门诊的一般诊疗费进行补助;对参保人员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急)诊的诊查费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区)人社局、财政局适时公布。
1.特殊疾病病种按重大疾病、重性慢性疾病和一般慢性疾病分为三类。
2.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扣除个人首付费用后的合格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特殊疾病门诊合格费用”),统筹基金一定比例和限额支付。
特殊疾病病种(类)及支付待遇
第一档次和第二档次 |
病种(类)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备 注 |
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疾病(Ⅴ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骨髓增殖性肿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化症)、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
慢性肾脏疾病(Ⅰ-Ⅳ期)、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含肝硬化)、心脏类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扩张性心肌病、肥厚性心肌病)、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含外伤性)、癫痫、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抑郁症)、免疫性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硬皮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银屑病、艾滋病机会感染。 |
高血压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老年性前列腺增生、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
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并纳入门诊治疗管理的,以高限额为当年的封顶线,每增加一个病种,支付限额在前述分类标准基础上增加20%的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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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比 例 |
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
按合格费用的75%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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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 |
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
3000元 |
2000元 |
特殊疾病病种(类)及支付待遇
第三档次和第四档次 |
病种 (类)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备 注 |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脏疾病(Ⅴ期血液或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替代治疗)、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
恶性肿瘤后期治疗、I型糖尿病、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癫痫、类风湿关节炎、耐多药性肺结核、肾病综合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艾滋病机会感染。 |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焦虑症、强迫症、抑郁症)、甲状腺功能亢进、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先天性神经系统发育不全、心脏换瓣术后、结核病、慢性老年性前列腺增生、银屑病。 |
同第一、二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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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比 例 |
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
第三档次按合格费用的60%、第四档次按40%的比例支付。 |
|||
封顶线 |
按住院有关规定结算支付。 |
第三档次2000元; 第四档次1000元。 |
第三档次1000元; 第四档次500元。 |
第一、二档次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周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由医保局根据医学专家审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审定支付额度。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扣除个人首付费用后的合格医疗费用,在定额内按住院待遇和相关规定结算支付。
1.起付线(起付金)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
本 地 |
异 地 |
一 级 以 下 |
100元 |
300元 |
一级(含乡镇中心卫生院、农村民营医院) |
200元 |
400元 |
二级乙等(含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县级专科医院) |
400元 |
600元 |
二级甲等(含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二级甲等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城区民营医院) |
600元 |
800元 |
三 级 乙 等 |
800元 |
1000元 |
三 级 甲 等 |
1000元 |
1200元 |
第一、二档次退休人员分别按上述本地、异地标准降低20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递减50元。经降低或递减后每次住院起付金均不得低于100元。
第一类特殊疾病和艾滋病患者及第一、二档次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患者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计算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金。
在24小时内完成转院的,视为连续住院,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金标准执行。
2.封顶线(封顶金)
(1)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一、二档次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为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第三档次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第四档次为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每年度封顶线标准由mg电子、财政局公布。
2017年第一、二档次基本医保封顶线标准为29.1万元,第三档次为16.7万元,第四档次为10万元。
(2)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单只人工晶体费用,基本医保封顶线为第一、二档次3000元,第三档次2000元,第四档次1000元。
(3)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档次 |
顺 产 |
难 产 |
第一、二档次 (限个体人员) |
2000元 |
4000元 |
第三档次 |
1500元 |
3000元 |
第四档次 |
1000元 |
2000元 |
低于封顶线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一个统筹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给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单病种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金额不超过各档次年度统筹基金封顶线标准。
3.支付比例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合格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档次 本地 异地 医疗 机构 级别 |
第一、二档次 |
第三档次 |
第四档次 |
备 注 |
|||||
本地 |
异地 |
退休 人员 |
≥70 周岁 |
本地 |
异地 |
本地 |
异地 |
||
一级以下 |
95% |
75% |
在本地异地标准上分别提高5% |
在退休人员基础上提高5% |
85% |
65% |
80% |
60% |
第一类特殊疾病患者在相应档次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合格费用总支付比例不超过100%。 |
一 级 |
90% |
70% |
80% |
60% |
75% |
55% |
|||
二 级 |
85% |
65% |
70% |
50% |
65% |
45% |
|||
三 级 |
80% |
60% |
60% |
40% |
55% |
35% |
(2)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用个人先按一定比例自付,余下部份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用个人首付比例:
乙类药品 (最小包装) |
诊疗项目 |
医用材料 |
|||
费用(元) |
首付 比例 |
费用(元) |
首付 比例 |
费用(元) |
首付 比例 |
50(含)以下 |
10% |
300(含)以下 |
10% |
500(含)以下 |
10% |
50至100(含) |
15% |
300至1000(含) |
20% |
500至3000(含) |
20% |
1000至3000(含) |
30% |
3000至10000(含) |
30% |
||
100以上 |
20% |
3000以上 |
40% |
10000~30000(含) |
40% |
30000以上 |
50% |
(3)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类型 医疗 机构级别 |
普通床位(元/日) |
隔离及 抢救床位 (元/日) |
专科医院或 专科病房床位 |
备 注 |
一级以下 |
12 |
20 |
在上述基础上,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比例执行。 |
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床位费进行比例支付。 |
一级 |
15 |
30 |
||
二级 |
20 |
40 |
||
三级 |
25 |
50 |
(4)参保人员在免责期内因突发疾病死亡所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抢救合格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住院支付规定结算。
4.特殊政策
儿童苯丙酮尿酸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等按照国家、省现行政策规定的支付待遇执行。
缴纳了生育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生育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享受如下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合规医疗费用
按顺产4000元(含)、难产8000元(含)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二)产前检查服务费用
在与医保局签定生育服务协议书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服务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0元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按不同手术项目每例费用包干的办法结算。
(四)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费用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经济收入且未享受过其他社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发生的生育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参保女职工支付标准的50%支付。
缴纳了工伤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工伤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工伤以及旧伤复发或因旧伤引起的疾病医治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单次或累计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保支付金额后,个人负担金额超过8000元(含)的部分由大病医保按比例赔付。
(一)起付金:8000元。
(二)赔付比例
档 次 |
个人负担金额(元) |
赔 付 比 例 |
|
本地 |
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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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档次 |
8000以上至50000(含) |
70% |
50% |
50000至100000(含) |
80% |
60% |
|
100000以上 |
90% |
70% |
|
第三、四档次 |
8000以上至50000(含) |
50% |
30% |
50000至100000(含) |
60% |
40% |
|
100000以上 |
70% |
50% |
(一)特殊疾病门诊
第一至四档次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疾病第一类病种门诊合格费用按住院支付规定进行赔付;
第一、二档次特殊疾病第二、三类病种门诊封顶线以上的合格医疗费用,按60%赔付,最高赔付1000元。
(二)住院
参保人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合规(合格)医疗费用减去基本医保起付金、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支(赔)付额后,按以下比例赔付:
档 次 |
本 地 |
异 地 |
备 注 |
第一、二档次 |
60% |
40% |
合规医疗费用 |
第三档次 |
50% |
30% |
合格医疗费用 |
第四档次 |
20% |
10% |
合格医疗费用 |
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和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分级诊疗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单病种和住院(含视同住院)费用,按本地待遇和相关规定结算支付。
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应经医药机构经办人员和医保信息系统确认人、卡相符后,核减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一)在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只需结清个人应负担费用,多层次医保支(赔)付和补助金额由医疗机构与医保局结算。
(二)在未联网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先全额垫付医药费用,然后持复式处方、检查单、治疗清单、发票等资料于每年10月至12月10日期间申报审核结算。
第一、二档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员到所属单位或直接到医保局窗口审核结算。
第三、四档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分别到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或医保局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医保窗口审核结算。
(一)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入院时,参保人员出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经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和医保信息系统确认人、卡相符后,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缴纳本次住院预计总费用30%的预付金;出院时,结清个人负担费用。
(二)在未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1.登记备案。入院三日内(三日内出院在出院前,下同),由经治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或家属向医保局登记备案。
2.所需资料。住院发票、费用清单(日清单或汇总清单)、出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特殊情况提供病历。
3.结算地点。第一、二档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到所在单位或直接到所属医保局窗口审核结算;第三、四档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分别到参保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窗口或医保局指定的乡镇卫生院医保窗口审核结算。
(三)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或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并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向所属医保局备案。因病情需要转异地治疗的须经辖区内二级甲等以上或县级及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并向所属医保局备案;如转入医院条件有限需再次转诊转院的,应再次向所属医保局登记备案方可转诊转院,其住院视为第二次住院计算起付线。
(四)异地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同上述三款内容,还应当完善相关手续。
1.异地工作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须到所属医保局凭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居住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2.国内出差、考察学习、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异地急诊急救和住院的参保人员,在入院后三日内由经治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或家属持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相关证明,向所属医保局登记备案。
3.意外伤害住院须由经治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或家属在三日内向所属医保局登记备案,提供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填写的受伤情况说明和住院首次病程记录。
就医结算须知
就医机构 |
普通门诊 |
特殊疾病门诊 |
住 院 |
联网定点医药机构 |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到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应经医药机构经办人员和医保信息系统确认人、卡相符后,核减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
就医办法同普通门诊,结算时参保人员只需结清个人应负担费用,多层次医保支(赔)付和补助金额由医疗机构与医保局结算。 |
入院时,参保人员出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经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和医保信息系统确认人、卡相符后,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缴纳本次住院预计总费用30%的预付金;出院时,结清个人负担费用。 |
未联网 定点医药机 构 |
参保人员到未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由个人现金支付。 |
参保人员先全额垫付医药费用,然后持复式处方、检查单、治疗清单、发票等资料于每年10月至12月10日期间申报审核结算; 第一、二档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员到所属单位或直接到医保局窗口审核结算; 第三、四档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到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或医保局指定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医保窗口审核结算。 |
1.登记备案:入院三日内,由经治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或家属向医保局登记备案; 2.所需资料:住院发票、费用清单(日清单或汇总清单)、出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特殊情况提供病历; 结算地点:第一、二档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到所在单位或直接到所属医保局窗口审核结算; 第三、四档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到参保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窗口或医保局指定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医保窗口审核结算。 |
异地定点医药机构 |
同上述两项内容 |
同上述两项内容 |
异地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同上述两项内容,但须完善以下手续: 1.异地工作和长期异地居住人员须到所属医保局凭异地工作证明或异地居住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2.国内出差、考察学习、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异地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参保人员,在入院后三日内(三日内出院须在出院前,下同)由经治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或家属持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相关证明,向所属医保局登记备案; 3.意外伤害住院须由经治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或家属在三日内向所属医保局登记备案,提供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填写的受伤情况说明和住院首次病程记录。 |
转诊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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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或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并出具转诊转院手续,报所属医保局备案; 2.因病情需要转异地治疗的须经辖区内二级甲等以上或县级及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所属医保局备案; 3.如转入医院条件有限需再转诊转院的,应再次向所属医保局登记备案方可转诊转院,其住院视为第二次住院计算起付线。 |
事 项 |
情 形 |
法纪责任 |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1.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代缴的个人缴费未按时足额代缴的,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3.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4.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5.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
社会保险待遇 |
1.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99号文件规定) |
2.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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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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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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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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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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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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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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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其家庭未主动申报情况,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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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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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人员辅助 器具配置机构、 有关人员 |
1.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保基金。 |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六十条) 2.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立法解释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99号文件规定) |
2.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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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保服务项目,骗取医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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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
||
社会保险部门 及工作人员 |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 |
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 |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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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部门 及工作人员 |
3.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 |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
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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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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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违纪、犯罪的。 |
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川人社办发〔2015〕99号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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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对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查实并收缴到账金额的5%予以奖励;追缴入库罚款部分,按罚款金额1%给予奖励。 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补足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川人社发〔2015〕31号)。 |